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即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只有给公司带来绝对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的。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07年正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计1.2亿元,主要生产啤酒、果酒、果汁等,拥有现代化啤酒生产线3条,果酒、蓝莓果汁、矿泉水生产线各1条。为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生产和销售的战略目标,公司积极寻找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
2008年1月,甲公司兼并亏损公司乙。合并时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合并后股价市价3元/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购买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合并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75%用来进行股利分配。
筹划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转让所得纳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问题等。甲公司希望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
假设合并后甲公司股价保持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从现金流出量角度进行方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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